关于服刑人员考核中“重大立功表现”具体指哪些情形?
关于服刑人员考核中“重大立功表现”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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