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监狱会见须知
为加强对服刑人员会见工作的管理,规范会见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服刑人员会见通信规定》、《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会见管理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关于服刑人员接受家属顾送物品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会见有现场会见、远程会见、可视亲情电话三种会见方式,一个月三种会见方式只能选取其中一种会见方式,结合监狱的实际,现将具体情况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现场会见日期安排:
(二)国家法定节假日、周末现场会见安排:
1、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具体日期以国家调整的时间为准)为公共会见日,全部监区均可安排会见。
2、周六为:二、四、六、八、十、十一、十二监区。
3、周日为:一、三、五、七、九、十三、医院监区。
(三)会见登记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30。
二、会见条件
(一)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二)服刑人员亲属是指因血缘、婚姻、法律拟制与服刑人员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1.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等。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父、叔父、舅父、姑妈、姨妈、侄子女、外甥子女等。
3.基于婚姻的姻亲,即夫(妻)、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夫(妻)的兄弟姐妹、夫(妻)的侄子女和外甥侄子女、夫(妻)的伯、叔、舅、姑、姨等。
4.拟制血亲,即继祖父母、继父母、继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5.上述亲属的配偶。
6.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亲属。
(三)服刑人员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服刑人员被禁闭期间;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情形暂停会见。
(四)首次会见,服刑人员亲属和服刑人员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带上户口本、双方结婚证及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服刑人员亲属和服刑人员不在同一个户口本的带上双方结婚证和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办理。
(五)非首次会见,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到会见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会见。
(六)服刑人员社会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会见办理
(一)在综合服务大厅取号机排队取号,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其他亲属有效身份证(配偶首次办理的还需出具结婚证),经警察核对身份,身份无误后办理会见通知单(通知单由警察统一收集),进行信息采集,领取会见临时通行证和本人身份证,需保管物品的自行在大厅储物柜取密码条保管。
(二)在综合服务大厅等候警察统一安排带入监管区会见楼。
(三)在警察宣读完会见注意事项后,持身份证和会见临时通行证通过监门验证→进入候见厅等候会见→会见。
(四)在会见室警察的安排下到一楼侯见区域等候,等候期间不要随意离开,听到会见广播后,到会见楼二楼会见卡位会见服刑人员。
(五)会见完毕后在一楼离开区域等候,等候期间不要随意离开,在警察的统一安排下有序离开会见楼,持会见临时通行证刷卡、经面部识别、电子验证后通过监门离开监管区,临时通行证交回警察。有物品保管的取回物品,需领回服刑人员财物的到监狱办公楼狱政管理办公室办理。
四、会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或行为明显异常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携带危险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
(六)其他不利于服刑人员或监管安全的。
五、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未经允许携带或者使用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五)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或涉及监管安全内容的;
(六)交谈代理以外事项的;
(七)不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服刑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狱应按照服刑人员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会见人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服刑人员家属顾送物品流程和清单:
(一)顾送物品流程:
1.服刑人员本人填写顾送物品清单审批表,经审核后由服刑人员本人寄送给家属。
2.服刑人员家属收到顾送物品清单审批表后方可顾送。
3.服刑人员家属到监狱办理会见时,将物品和审批清单交给现场工作人员检查,符合顾送物品规定的,工作人员登记、包装,服刑人员家属确认无误后签名,然后由工作人员转交给服刑人员本人。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家属。
港澳台服刑人员接受顾送物品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二)顾送物品清单:
1.御寒保暖衣物:限于保暖内衣、卫衣,衣物必须无领或低领、无扣、无帽、无链、无带、无口袋、无图案、无字,颜色为浅色,且不能与军警服装颜色相似。
2.眼镜:限于矫正视力所需的近视、老花眼镜,镜架应是非金属材质,镜片应是树脂材质。
3.书籍:限于国内合法出版的专业书籍,且不得有妨碍狱内安全、管理的内容。
七、其他要求
(一)服刑人员亲属来监办理会见时请不要身穿奇装异服,女性穿着不要过于暴露(不要露背、露脐、露胸,不穿超短裙等);
(二)服刑人员亲属进入监管区会见楼的,严禁携带或私藏以下违禁物品进入:手机、便携式电脑、电子储存介质、具有无线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假发、现金及有价证劵、军警制服、皮带、皮手套、皮鞋、绝缘物品、毒品、酒、酒精、剧毒物品、麻醉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明火源、刀具、刀片、金属利器、绳索等,以及含有反政府、邪教、淫秽内容的书、画、照片、音像制品等非法宣传品。
八、顾送款存入方式
(一)到综合服务大厅办理现场会见后由工作人员存入;
(二)微信小程序搜索粤省事-项目栏选择【群体服务】-进入【监所服务】后选择-【监狱服务】-【顾送款预存】-选择服刑人员(如没有绑定服刑人员则要先进行绑定操作),进入【绑定服刑人员】界面后,选择关押监狱,并输入服刑人员囚号,进行白名单绑定,填入存入金额,提交后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即可完成存入顾送款操作。
九、远程会见
(一)远程会见,是指通过远程视频开展监狱会见、戒毒单位探访以及亲情帮教等工作方式的总称。
(二)远程会见参与人:
1.会见人,是指经监狱单位批准在司法局端远程会见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或其他人员。
2.会见对象,是指被会见的服刑人员。
(三)会见人申请远程会见的,一般每月安排一次,每次远程会见时长25分钟。单次远程会见的会见人一般不超过7人。一次远程会见折抵一次现场会见。
(四)远程会见施行“领号预约”机制,一次会见服务视为1个服务号源。
(五)预约申请
1.登录http://ychj.gdsf.gov.cn网站申请;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gdjyj.gd.gov.cn)首页点击“远程会见预约”也可登录;
2.关注“广东司法行政”点击“网上办事”再点击“远程会见预约”或关注“广东监狱”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服务”再点击“远程会见”申请;
3.到县(区、市)司法局现场申请。
(六)会见人首次申请远程会见,须司法局代为申请。会见人将会见人身份证(护照)、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证明会见人与会见对象关系的证件提供给司法局,司法局在申请时通过专用系统将证明上传到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单位审核认定与其关系;如涉及不在同一本居民户口簿的亲属,会见人提供乡镇(街道)、公证机构、户籍部门等出具的关系证明均可;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参加会见的,由司法局审核认定其身份和亲属关系,并通报会见对象所在的监狱,即可参加会见,且不占会见人数量。
(七)网上提出预约申请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请代理人登陆系统;
2.填报拟会见对象;
3.填报参与该次远程会见的所有会见人基本信息,以及与会见对象的亲属关系;
4.选定拟远程会见的场地(司法局);
5.选定号源,即拟会见的时间;
6.如有必要的,可以填写申请理由或特殊说明;
7.提交申请。
8.到司法局现场提出申请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在会见系统中代其填报申请信息。
(八)会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或限制申请:
1.身份、关系等信息不真实或不相符的。
2.有精神疾病的。
3.邪教痴迷者。
4.与会见的服刑(戒毒)人员案情有关的。
5.无故爽约的,取消该会见人本人一至三次远程视频会见资格;因无故爽约导致浪费号源的,会见人不得再申请当月远程视频会见,并且取消会见对象(服刑人员)一至三次远程视频会见资格。
6.在约定会见周内或在约定会见周前4天内无故取消会见的,会见人不得再申请当月远程视频会见,并且取消会见对象(服刑人员)一至三次远程视频会见资格。
7.同一个月内,相同会见人重复申请会见的,取消该会见人一至三次远程视频会见资格。
8.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九)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远程会见:
1.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的;
2.正在接受隔离审查的;
3.集训、禁闭期间的;
4.其他不适宜安排远程会见的。
(十)会见人应按约定时间提前抵达司法局会见场所。因故变更会见时间、会见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预约申请手续。无故迟到或爽约的,当月不再安排远程会见。
(十一) 远程会见帮教是一项惠民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 非广东省户籍人员可就近选择广东省内每个会见点进行远程会见预约。
十、可视亲情电话
可视亲情电话作为便民利民措施,作为现场会见、远程会见、亲情会见的补充方式,不改变监狱以现场会见为主的现状。
(一)可视亲情电话应优先适用以下服刑人员或亲属:
1.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服刑人员;
2.年老(幼)体弱、行动不便、路途较远的服刑人员亲属;
3.因改造工作实际需要的其他服刑人员及其亲属。
(二)可视亲情电话管理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处理和监督,监区警察负责发起、现场监听监视。
(三)可视亲情电话账户持有人原则上必须来监签署“可视亲情电话告知书”,由名单列表中的亲属代表(1人)签署即可,签署后可往账户中添加其他亲属。
已经审核、会见过的亲属,在亲属代表签署完告知书后,允许不来监狱现场审核关系,由可视亲情电话账户持有人添加进账户;
未经审核、未办理会见过的亲属,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到监狱会见办证厅现场审核关系;
幼童、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可由第五条所列亲属,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社会关系证明等,代为到监狱现场办理(儿童可用户口簿)。
(四)服刑人员亲属可以通过搜索下载“国科服务”的软件,上传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和一张现场自拍照,及关系证明申请可视电话,待授权后再申请会见时间。申请通过后,家属按申请通过的时间,打开国科服务的软件,等待监狱发出的信号连接。
关系证明要求请参照第二条第三款。
(五)监区发起视频通话,服刑人员亲属未接通的,每隔2分钟,重新发起一次呼叫,超过10分钟未接听的,视为服刑人员亲属放弃此次视频通话,并于下一个工作日报勤务监区备案。
(六)可视亲情电话接通后,视频通话现场管理警察应对视频通话环境和通话人进行核实,并对视频通话人进行语音提示,提示内容为:我是监狱人民警察,视频通话即将开始,提醒对方注意:视频通话时不得拍照、录音、录像,不得截屏;不得使用隐语、暗语;谈话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监所秘密,不得妨碍服刑人员改造。
(七)参与会见人员的要求:
试运行期间,仅限以下亲属申请拨打可视亲情电话: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姐妹、继祖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
服刑人员每月可与亲属、监护人视频通话1次,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人(幼童可不计算在内),可视亲情电话一次不超过30分钟,使用一次折抵现场会见一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应当暂停可视亲情电话:
1.服刑人员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服刑人员被禁闭期间;
3.狱外押解途中;
4.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情形。
(九)视频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警察应当立即中止视频通话:
1.视频通话现场超人数的(幼童可不计入人次);
2.视频通话现场出现未经批准的人员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或涉及监狱保密内容的;
5.视频通话人未经批准使用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或使用摄像录音设备进行录音、录像、照相的;
6.不服从现场管理警察管理的;
7.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形的。
服刑人员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监区应按照服刑人员考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使用可视亲情电话。
(十)可视电话所产生的费用,由第三方(即国科服务公司)收取。关于可视电话的技术问题,请拨打国科服务客服电话解决:4001500216
十一、投诉、检举电话
服刑人员亲属在会见过程中,应服从警察的管理、指挥和安排。对会见管理有疑义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一)投诉电话:狱政管理科 0751—5582589;
(二)检举电话:纪检与审计科 0751—5580431 。
广东省乐昌监狱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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